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重度疾病保险金、非重度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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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疾病给付 |
1.首次重度疾病给付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仅计划一适用) 保险公司确定并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仅计划一适用)
保险公司确定并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非重度疾病给付 |
1.第一类非重度疾病给付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第一类非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非重度疾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一类非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类非重度疾病给付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第二类非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非重度疾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类非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仅计划一适用)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投保计划一,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特定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身故给付 |
1.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全残给付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申请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